Article 46

Repealed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