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