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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