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管理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