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Article 9Amended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有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