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对高新区内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在高新区内从事创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