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六)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且履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人员。迁入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