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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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0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中方在职职工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2缴存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Chapter 3转移和封存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工资关系恢复时恢复缴存。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Chapter 4提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账户托管封存管理的,由职工个人直接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可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Chapter 5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的有效凭证。
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单位实施委托审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5日内答复。
Chapter 6法律责任
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