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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