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