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