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各自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公安、卫生、环保、爱委会、财政、物价、工商、交通、房产、商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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