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文化事业,弘扬和发展具有时代精神、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充分利用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等文化事业,繁荣新闻出版事业,重视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名胜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抢救、发掘、继承、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