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自治县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自治县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留自治县用于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留自治县用于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