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自治机关在农村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引导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农业产业化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农业、林业、牧业等商品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自治县设立农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传统农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