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重大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
自治县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发资源、进行建设,都必须做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应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环境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