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疫病强制免疫。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免疫所需疫苗由动物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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