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