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