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Article 12Amended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和预算、人事代表等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