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