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