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互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