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