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受理通知书或者备案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抄送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