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通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气象探测保护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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