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逃票、使用过期票、伪造或他人乘车证;损坏车辆设施及妨碍行车安全;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由司乘人员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动物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