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所在学校、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投诉、举报。市、县(区)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网上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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