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食物中毒、火灾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案,并按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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