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及有关民族政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补助资金时,应当考虑少数民族聚居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所在市县给予适当支持。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扶持少数民族聚居镇发展经济。

省和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少数民族聚居镇的少数民族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支持通水、通路、通电、通信和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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