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文艺表演中,以文字、语言、图像、舞蹈表现等形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产品外观设计、广告、展销展示、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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