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街道、重点社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体系,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要。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领导、工作力量、经费保障、考核考评等方面,加强重点城市、重点街道、重点社区的城市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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