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镇及其所在市县的教育投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免除相关费用并给予补助;对少数民族聚居镇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培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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