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室内外挖掘,建设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分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六)从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