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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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公安、林业、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及时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实施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保护措施;
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护线员进行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对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
10(20)千伏 1.5米
66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对树木的最小净空安全距离:
10(20)千伏 3.0米
66千伏 3.5米
220千伏 4.0米
500千伏 7.0米
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林区、采矿作业频繁的高压输电线路周边地区;
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变电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江河电缆的两岸。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安全标志。
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
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或悬挂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钓鱼、释放气球等空飘物、燃放礼花、抛掷物体、喷放各种彩带;
在设有地下电力设施标记区域内挖掘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架空电力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七)66千伏以上变电站周边300米内实施爆破作业或周边1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风力发电塔架间打桩、钻探、挖掘、修筑道路、地下开采,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等;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电信、广播及其他线路;
(三)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探、修筑道路、地下开采,开挖沟渠、池塘;
(四)在距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五)高度超过4米的车辆和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
(六)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七)在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高度超过安全距离的,林木所有人应当及时修剪。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人所有。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遇有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将砍伐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树木所有人。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应当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对林权所有者依法补偿。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的证明。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对收购情况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的;
(二)阻碍正常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