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支持中小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七)支持中小涉农企业、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用于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配套;

(九)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其他支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建立政府公告、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制度。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设立专项资金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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