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非法占有或者使用企业财产;

(二)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加入协会或者订购报纸杂志和其他资料;

(四)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鉴定或者考核等活动;

(五)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六)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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