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现未种、漏种或者迟种卡介苗的,或者未使用统一供应的卡介苗的;
(二)卡介苗接种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三)卫生防疫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卡介苗接种差错事故或者严重异常反应延误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
不报、漏报、迟报肺结核病疫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