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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