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灌浆、喷锚、钻探、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
(三)修建水塘、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砂、取土、打井的;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的;
(五)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及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轨道交通线路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经审查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