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地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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