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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