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0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有乘载人员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