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权限如下:

(一)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区域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三)其他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具体划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承办。划定具体范围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驻军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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