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划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矛盾;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表彰保护军事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五)定期总结、交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验,建立军事设施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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