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禁止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航空器进入军事管理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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