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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