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二)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江河圩堤、水库大坝、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园、养老机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其他存在潜在突发事件风险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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