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申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地方标准,组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循环经济认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