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
(二)因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权利人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四)异议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
(六)因继承、受遗赠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
(七)因协议离婚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
(八)商品房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告登记且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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